为了进一步规范全中心干部职工的日常行为,增强全中心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推动全中心廉政建设,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2、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形式侵占中心公共财产,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3、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含耗材器材)的采购和使用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4、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购置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5、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建工程(含日常修缮)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合同签定、审计结算、财务付款等工作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6、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为家人、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含著作)等各类科研成果中挂名挂职,以及抄袭、侵占他人科研成果谋取不当利益。
8、不准利用职权向患者推销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
9、不准收受药品供货企业、耗材厂商、患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回扣、红包和好处费。
10、不准利用个人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以代销药品、提供检查等任何名义向患者收取现金。
11、不准实行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比照收费等一切违反现行物价政策的收费行为。
1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各类娱乐活动。
13、不准利用公款或转移支付的形式,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4、不准利用公款公物(包括与医院合作的施工单位)装修装饰个人住房。
15、不准利用公款专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6、不准到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搞各种形式的招待娱乐活动。
17、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等各种形式超标准收敛钱财。
18、不准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目向领导干部赠送钱物。
19、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动。
20、不准在干部考核、述职、推荐、录用、调动等工作中违规操作,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1、不准违规泄露民主推荐、组织测评、酝酿、考察和讨论决定干部等相关工作内容。
22、不准领导干部隐瞒应报告的个人收入财产和重大事项。
2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多开票、报假帐等各种形式谋取中心财物。
24、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费拨付、奖金核算、财务报销等工作中,通过索取、克扣、暗示或收受等各种形式谋取财物。
2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截留、转移或私分应上缴中心的各项收入。
26、不准擅自参加具有商业实质的学术交流活动。
27、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28、不准推诿、拒诊患者,对患者生、冷、硬、顶。
29、医务人员不得出具假诊断书、假病情介绍。
30、违反以上规定的干部职工、医务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