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聚焦医药购销领域和医药代表“带金销售”等问题,根据《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4〕63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所有来我院的医药代表均按照“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原则进行接待。医药代表在中心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不得干预、影响中心正常诊疗秩序,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中心工作人员。未经备案且未通过预约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中心开展业务。
二、接待预约。来我院开展药品、耗材、设备推广的医药代表均实行预约登记制。预约采用电话预约和现场预约两种方式,每周四下午为预约接待时间。预约的医药代表需填写登记表交至医教科,由医教科负责汇总医药代表人员、事由、时长等信息,并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对未通过预约审核的医药代表各科室均不得接待。
三、接待管理。接待地点在沟通办办公室,接待人员至少3人组成。医教科、监审办、医学装备、临床医技科室、药剂科等相关科室派人参加。每季度由监审办牵头开展发现医药代表违反接待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记入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在企业诚信记录档案。
四、备案管理。医学装备科、采购办建立医药代表档案留存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和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医学装备科、药剂科每年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一次,更新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并不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自查,监审办负责督查。
五、诚信档案的管理。监审办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的诚信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及医药代表在本中心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包括在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名义输送利益等。
六、工作纪律。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医药代表,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企业产品在中心内“进销存”等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七、学习教育。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开展医药领域行业作风教育整顿,推动行风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期化,每年至少开展1-2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引导中心工作人员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增强廉洁从业宗旨观念。
八、畅通举报。由医教科、党办、监审办负责畅通公开监督举报方式,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监审办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工作,发现医药代表违反接待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记入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在企业诚信记录档案。
九、惩治力度。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的,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并由分管监审的领导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党办记入该工作人员的医德医风考评,并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挂钩。若存在利益输送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参照院内其它制度处罚。医药代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监审办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档案,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药代表,监审办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十、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