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 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 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 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 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15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 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价格项目+ 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 格为5元/人次,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检测试 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不超过 15 元/人次。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各要素,规范自身行为, 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根据《关于公示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检测试剂及核酸检测配套耗材产品挂网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2〕66 号)要求,新冠相关的抗原检测、核酸提取试剂、病毒采样工具降价情况已经公示, 后续会公布执行, 请各县(区)医保局提醒辖区内医疗机构提前做好降价的准备,和企业及时沟通,避免后面高价格无法录入系统。
三、各县(区) 医保局要高度重视, 将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 控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执行过程中 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 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市医 保局报告。
四、本通知自 2022 年 4 月 8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新要求,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15 号)
附件:川医保办发〔2022〕15号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1).pdf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2 年 3 月 30日